三、申請資格:
(一)具原住民身分,並設籍本市滿6個月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
(三)當學期(109學年度第1學期)無記過以上處分。
四、申請標準:
學業優秀獎學金:109學年度第1學期有記過以上處分者及一年級新生不得申請。
1. 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二年級至三年級):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75分以上;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發給新臺幣(以下同)8,000元整。
2. 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二年級至三年級)或私立大專院校: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75分以上;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發給1萬元整。
3. 就讀國內外研究所:學業或智育成績平均80分以上,碩士班發給1萬5,000元整,博士班發給2萬元整;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亦同。但公費留學、在職進修及第三年起之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五、申請文件:
學業優秀獎學金:
1. 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附件):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2. 109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單暨獎懲紀錄(或證明):請以螢光筆標示學業或智育平均成績,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3. 區公所核發之法定低收入戶證明(如無此身分則免附)。
4. 戶口名簿影本。
5. 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戶非學生本人,請附親屬郵局帳戶封面影本和親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申請方式:請於旨揭期限送件至本市金山區金山高中教務處收(地址:20843新北市金山區美田里文化二路2號),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109學年度第2學期高中以上原住民獎學金」(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七、領有原住民住宿伙食費、助學金補助者亦可申請旨揭獎學金。
八、申請資料不齊全、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缺漏填寫相關資料與簽章或使用錯誤申請表格時,本局不予受理亦不得補件,將不另行通知。
九、不論審核結果錄取與否,相關申請資料均不辦理退件。
十、本獎學金得由個人提出,惟本獎學金之申請所須檢附之文件,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爰此,除學生須於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簽名或蓋章外,學校承辦人亦須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並於初審完畢後核職章,以維護申請學生之權益。
十一、獎學金之申請倘由學校彙整送件時,請以學生為單位個別裝訂申請資料。
十二、聯絡方式:電話:02-2960-3456轉2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