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1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補助交通、住宿及工作費實施計畫】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基金會辦理「111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為鼓勵原住民學生踴躍參與本次測驗,補助交通、住宿及工作費。

一、 目的:

96 年至 111 年針對國中八年級、九年級、高中(職)二、三年級、五專四、 五年級、二專二年級原住民學生,

為鼓勵其報考升學優待取得族語能力認證考 試,提供其交通及住宿費補助,成效良好;

111 年度第 2 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以下簡稱族語能力測驗)不限制報考資格,

爰就往例並對特定範圍之 原住民學生提供補助,特訂定本計畫。

二、 主(協)辦機關:

() 主辦機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 協辦機關: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 執行機關(單位):公私立學校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

三、 補助對象:

() 參加 111 年度第 2 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之原住民籍考生,且限就 讀於 111 學年度之國民中學八年級、九年級;高中(職)二年級、三年 級;專科學校五年制四、五年級;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級等在學學生得 以申請。

() 團體報名考生人數達 15 人以上公私立學校之租車費用且限國民中學、高 中(職)、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

() 各縣市政府學校聘任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四、 補助項目:

() 交通費: 1. 學校安排考生集體應考之租車費用。 2. 原住民籍考生應考之交通費用。 3.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

() 住宿費:原住民籍考生應考之住宿費用。

() 工作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工作補助費(專職原住民族族語老師、教職 員不得支領工作費)。

五、 補助原則:

() 上開補助對象,所選應考考區應為就讀學校所在縣市或居住地,如所在縣 市無設置考區則以鄰近縣市為優先,非以此原則選應考考區不得申請補助。 () 學校租車費用: 應考考生人數達 15 人以上,且非與應考考場位於相同區、鄉、鎮、市之 學校均得提出申請。應考考生未達 15 人之學校可與他校聯合租車前往應試, 並由一校代表提出申請。

() 原住民籍考生個人交通費用: 原住民籍考生就讀之學校或居住地距離考場達 50 公里以上者,補助往返 臺鐵或公路票價,金額依票根或公告所載為準。 () 教學支援人員交通費用: 教學支援人員自居住地往返發車學校之臺鐵或公路票價,金額依票根或公 告所載為準。

() 原住民籍考生住宿費用: 原住民籍考生就讀之原住民地區學校所在地或居住地距離考場達 60 公里 以上者,補助測驗前一晚於考場所在地之住宿費用,金額依收據核實補助, 最高每人以新臺幣 1,000 元為限。

()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隨車照護工作補助費:每日每人新臺幣 1,200 元。

() 其他特殊情形,於考試前申請且經本基金會核定同意補助者。

六、 申請方式:

() 學校租車費用: 檢具下列資料於測驗當日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設於考區之試務中心提出申 請,經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核銷完畢後將款項匯至申請學校之帳戶。如未及 於測驗當日提出申請,請於本(111)年 12 9 日(星期五)前(以郵戳 為憑)掛號寄至: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臺師大進修推 廣學院,族語認證考試中心,逾期不受理:

1. 租用車輛之支出原始憑證(收據抬頭:申請學校之名稱,並需經各校 會計作業流程核銷完畢)。

2. 領款收據/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抬頭: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3. 填寫完整之【附件一】申請表。

4. 【附件二】之考生名冊。

5. 學校受款資料(含統編、入帳銀行名、分行名、銀行代號、銀行帳 號,可載明於領款收據/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上)。

收件結果將於本(111)年 12 5 日(一)起依收件日陸續公告於報名 網站(https://exam.sce.ntnu.edu.tw/abst/),請自行上網確認申請資料是否送 抵。

() 考生個人交通及住宿費: 檢具下列資料於測驗當日向應考考區之試務中心提出申請:

1. 已蓋到考章之准考證。

2. 臺鐵或公路車票票根(票價參照之用,可免附)。

3. 住宿憑證(發票或收據,抬頭需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備註考生本人 姓名;住宿地需為應考考場所在之區、鄉、鎮、市)。

4. 填寫完整之【附件三】申請表。

() 教學支援人員隨車照護工作補助費及交通補助費用: 檢具下列資料於測驗當日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設於考區之試務中心提出申 請,經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核銷完畢後將款項匯至申請學校之帳戶。未於當 日申請者,請於本(111)年 12 9 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掛號 寄至: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臺師大進修推廣學院,族 語認證考試中心。逾期不受理:

1. 填寫完整之【附件四】申請表。

 2. 【附件二】之考生名冊。

3. 【附件五】個人領款收據。

4. 學校委託書(可參考【附件六】範例)。

5. 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及入帳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6. 臺鐵或公路車票票根(票價參照之用,可免附)。

七、 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基金會 111 年預算支應。

八、 其他注意事項:

() 學校或應考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交通及住宿費用,已核給 之補助費用,應予追回。

1. 未依本計畫提出相關文件或其他必要證明者。

2. 不具本計畫之補助資格者。

3. 以虛偽之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領取補助者。

4. 逾期提出申請者。

() 學校租借車輛安排考生之往返交通,請指派教職員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隨車照護(每車 1 人),並提供考生必要之協助。

() 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並得視需要適時檢討修正。

()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詢服務專線: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02-2341-8508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02-7749-3664